專項審計包括離任審計、工程預決算審計、資金審計、雙軟認證等,針對某個事項展開審計;從審計的范圍來看審計的內容并不多;
從審計的深度來看,專項審計的確需要“層層掘進”,一步一步深挖。例如離任審計,只是針對于離任者展開審計,但是審計需要具體到有關離任者與公司之間的任何事情。 但是這樣來我們似乎可以看出專項審計的特點已經顯而易見,需要對于一些事物的進行深度審計發現其中的問題,而常規審計就針對一些內容做一個整體的審計評估,并不需要審查的很細致,所以專項審計的用途,就是針對需要對一些事項進行深度審查。
審計的目的主要是為了保護投資人、債權人的利益。以下企業是需要審計的:
1.國有企業或國有控制或主導的企業。這類企業根據《審計法》受國家審計機關的監督。
2.公眾公司。主要是指公開發行股票、證券的企業。這類企業以上市公司為主。他們的財務報表需要對社會公眾批露,按規定必須經注冊會計師審計。
3.大型企業。由于企業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,企業股東需要知道經營管理層的實際運營狀況,有時需要聘請注冊會計師進行審計,僅供企業主要股東審閱。也有部分企業主要股東設置內部審計機構,對以監督企業的內部控制運行狀況。
專項審計分類:
1.企業在建筑工程完工需要做竣工決算審計。
2.企業領導離任審計。
3.企業稅務審計,主要由稅務局要求對公司。
4.企業招投標對方要求需要單位出具審計報告。
5.企業銀行貸款、公司清算、收購、企業重組、兼并等特殊目的審計。